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双桥民初字第3367号 |
案号 |
(2017)冀0802执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荣、被告李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新借款人民币8600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月息1.5%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被告承德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510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代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以上两项总计17400.00元,由被告侯荣、李翠红、承德荣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5-09 |
发布时间 |
2017-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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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侯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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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承德双桥区桃李街南口金南写字楼4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