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兰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1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民一初字第01974号 |
案号 |
(2016)皖0603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靖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桂珍借款本金2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10万本金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12万元本金从2015年3月13日起计算,均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兰东对上述1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兰东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淮北靖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张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62元,由被告淮北靖通贸易有限公司、郑兰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28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