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938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恢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4273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1307568.5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23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13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尚湖镇练塘翁庄路10号1幢、2幢房屋及翁庄路10号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和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6-1230-0674、xcs-2016-1230-1795合同所涉债权。四、被告苏州华胜达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上海潼天铜业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本案债务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吴志强、胡涛对被告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9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91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26元,被告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64099元,被告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华胜达铝业有限公司、上海潼天铜业材14料有限公司、吴志强和胡涛对被告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洪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5570730478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尚湖镇工业集中区(翁家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