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91民初1148号 |
案号 |
(2017)冀0591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台市远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25,7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彭润、张静波、霍国飞、石磊、李伟红、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台市远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彭润、张静波、霍国飞、石磊、李伟红、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6-14 |
发布时间 |
2017-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利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7666090204 |
登记机关 |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沙河市高速路口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