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饶市商友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饶中执字第00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娄民群、王晓红于201 5 年 6月1 5日前 归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信州支行本金200万元,及截止 2015年4月23日的利息 276,278.1 2 元。二、被告娄民群、王晓红于2015年6月30日前 归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信州支行本金500万元,及2015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 息(利息、罚 息按原被告双方《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刘汉春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原告债权在抵押物(铅房他证铅字第7443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7-14 |
发布时间 |
2015-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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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汉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00563827669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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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38号建信大厦1栋1单元3-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