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1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61号;(2016)粤07民终2300号 |
案号 |
(2016)粤0784执18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恒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纪颖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04.00元、保全费4431.50元,合共诉讼费10535.50元,由被告朱恒忠、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温振平共同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7483.50元,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7483.50元,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305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08 |
发布时间 |
2017-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温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45921417895 |
登记机关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鹤山市雅瑶镇凤亭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