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89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235号 |
案号 |
(2016)苏1091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欠款本金806.015854万美元、手续费10320美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曹勇、陈金花对被告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对被告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兴科路1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宁房他证栖字第277524号)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抵押权人抵押债权数额受偿后,在抵押债权数额8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曹勇、陈金花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11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172元,由被告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曹勇、陈金花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04 |
发布时间 |
2016-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滢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608981329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路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