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鑫驰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3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开商初字第0011号 |
案号 |
(2015)开执字第00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鑫驰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袁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以人民币3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29日起至履行义务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鑫驰铝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00元、诉前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徐州鑫驰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12 |
发布时间 |
2015-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庆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经济开发区经五路东侧、104国道以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