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巩义市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3XF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1民初4734号 |
案号 |
(2019)豫0181执4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邵春宝与被告巩义市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新签《产品购销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巩义市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的3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巩义市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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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建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MA3XF7NL1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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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巩义市站街镇山神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