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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润区鑫隆泰板材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6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3943号
案号
(2017)冀02执2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兴海、唐山市丰润区鑫隆泰板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连利借款203530元; 二、驳回原告孙连利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6元, 由被告刘兴海、唐山市丰润区鑫隆泰板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02元,由原告孙连利负担98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时间
2017-07-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兴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21576778499Q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唐山丰润区石各庄镇梁家坟村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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