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722民初200号 |
案号 |
(2018)冀0722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王欢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交通费共计78530.29元的70%,计款54971元(取至整元),扣除已垫付8000元,剩余46971元,此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元,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4元,王欢欢负担5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1036483790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66号凯旋门大厦A-17A-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