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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036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722民初200号
案号
(2018)冀0722执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王欢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交通费共计78530.29元的70%,计款54971元(取至整元),扣除已垫付8000元,剩余46971元,此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元,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4元,王欢欢负担5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时间
2018-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1036483790
登记机关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66号凯旋门大厦A-17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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