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梦浩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6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22民初4379号 |
案号 |
(2018)皖0122执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梦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司长怀各项损失235463.6元的70%即164824.52元; 二、驳回原告司长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78元,减半收取为3289元,由原告司长怀负担1289元,由被告六安梦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2-23 |
发布时间 |
2018-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繁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336726139D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四路交叉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