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1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2民初3261号 |
案号 |
(2017)京0112执5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三十元; 二、被告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货款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三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二元,由被告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时间 |
2017-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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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阮景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6755167458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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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潢川县卜塔集镇塘埂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