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市萨辛曦晨氟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郑民四初字第164号 |
案号 |
(2015)郑法执一字第01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兴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曰内偿还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 5 0 0万元及 利息3 1 8 5 8 5元,共计15318585元。并自2 0 1 4年1 2月2 1日 起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郑州市萨辛曦晨氟铝有限公司、王永森、王海 青、张爱敏对被告郑州兴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 三、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郑州华都铝业有限公司 抵押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以抵押物清单为准)享有抵押权, 并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10-22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占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MA40613J4K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11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