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 龙法民初字第509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恢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公司、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健借款5000000元(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王晓飞、侯岭、李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40元,由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公司、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王晓飞、侯岭、李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时间 |
2019-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57067215981 |
登记机关 |
周口市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郸城县新华路东段4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