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9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102民初3178号 |
案号 |
(2018)赣1102执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10月31日,被告汤淑智尚欠原告吴松华借款本金9,570,052.19元、利息287,101.56元,共计9,857,153.75元。(2017年11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息贰分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汤淑智承诺分期归还上述借款本息,自2017年11月开始每月5日前至少归还原告吴松华借款本息200,000元整,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叶又成、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汤淑智、叶又成、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若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有权就本案上述所有金额立即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汤淑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00309245778U |
登记机关 |
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朝阳七路西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