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3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7民初2312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4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汇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武侯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6250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金龙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四川汇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四川武侯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武侯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157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因本裁判文书送达而产生的公告费用均由被告四川汇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金龙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8-02 |
发布时间 |
2017-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花园B区3-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