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山县宏鹏管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4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25民初2175号 |
案号 |
(2019)冀0925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王宝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月利率9.625‰计算,被告已支付利息31566.73元); 2、被告盐山县宏鹏管道有限公司对以上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王宝户、被告盐山县宏鹏管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宝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盐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山县205国道西侧边务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