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民二初字第00339号 |
案号 |
(2016)皖1881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宁国市宁沪钢球有限公司偿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16150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所欠货款216150元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宁国市宁沪钢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3-10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骆赞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64694136788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铜陵县西联乡东湖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