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任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任执字第00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兖州市联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481022.22元; 二、被告兖州市联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42072.2元(以原告垫付金额10481022.2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12月5日垫付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8日);被告兖州市联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相应违约金(计算标准同上); 三、被告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钟鑫、孟庆美、钟建、赵永苓、祝立艺、翟志军、张瑞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告兖州市联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12-19 |
发布时间 |
2016-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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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祝立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兖州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西首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