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武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23民初1488号 |
案号 |
(2018)鲁1723执恢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锦源纺织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行成武支行借款本金1411224.38元及截至2016年4月12日利息54271.05元。 二、被告锦源纺织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行成武支行借款本金1411224.38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正大塑料容器公司、王琨、田留稳、陈新爱、张景广、毕玉玲在被告锦源纺织公司借款本金余额2 000 000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正大塑料容器公司、王琨、田留稳、陈新爱、张景广、毕玉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源纺织公司追偿。 四、被告锦源纺织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财产在借款本金余额2 000 000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 989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22 989元,由被告锦源纺织公司、正大塑料容器公司、王琨、田留稳、陈新爱、张景广、毕玉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时间 |
2018-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3752658067H |
登记机关 |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武县九女镇政府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