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北民初字第3491号 |
案号 |
(2015)北执字第01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月进借款本金人民币788800元; 二、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月进借款利息(自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7月31日,以本金人民币788800元为基数,按年息10%计算)及补偿金(以借款本金人民币788800元的5%计算); 三、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月进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7888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43元,由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6-02 |
发布时间 |
2015-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方赋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005647222876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139号青岛中央商务区办公楼101-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