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5民初1590号 |
案号 |
(2020)粤0705执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星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634937.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30日起以634937.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5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8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星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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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卓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0770152086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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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胜利路1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