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市三分多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州民初字第381号 |
案号 |
(2016)川0184执1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市三分多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尚欠原告冷世昌工程款218629.48元。 二、驳回原告冷世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1元,由被告成都市三分多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9-21 |
发布时间 |
2017-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世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47497401070 |
登记机关 |
崇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物华西路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