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32号 |
案号 |
(2016)鄂0113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128647.5元; 二、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6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188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发布时间 |
2017-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3748344567U |
登记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77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