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硕民初字第00767号 |
案号 |
(2016)苏0291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嘉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光亚、王美违约金26369.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此款已由陶光亚、王美预交),由嘉盛公司负担(陶光亚、王美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嘉盛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嘉盛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陶光亚、王美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08 |
发布时间 |
2016-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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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553842937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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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