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盐商初字第00121号 |
案号 |
(2015)盐执字第00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49.46739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 二、如被告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有权就被告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郭金顺、宋学珍对被告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263元,由被告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郭金顺、宋学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9-15 |
发布时间 |
2016-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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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金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378992291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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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仰徐村二组2幢(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