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建达润升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8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邢民二初字第8号 |
案号 |
(2017)冀0530执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达润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河北建达润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河北建达润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工程补充协议》。 二、被告河北建达润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 774 636元,并自2014年1月16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原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就该工程款5 774 636元及利息对新河县工业园区河北建达润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土地平整、市政工程建设及1号厂房主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 562.74元,由原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0 340.74元,被告河北建达润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2 2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5-25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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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立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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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河县工业园区(时代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