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2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年沧民初字第00009号 |
案号 |
(2017)冀09执恢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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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东光县永恒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9877333.21元,支付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被告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李立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81000元,由被告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东光县永恒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9877333.21元,支付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北建达润升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李立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00元,由被告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2-08 |
发布时间 |
2017-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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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胜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77502895879 |
登记机关 |
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家庄井陉矿区刘赵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