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6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衢柯商初字第00035号 |
案号 |
(2015)衢柯执民字第00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柯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华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胜武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9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钱胜武负担107元,由被告徐华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5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5-11 |
发布时间 |
2015-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华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802704604347R |
登记机关 |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衢州市双港东路17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