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栾川青城山生态养殖园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民初23739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3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栾川青城山生态养殖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高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货款190 623元及利息(以190 6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4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元,原告泰高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栾川青城山生态养殖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海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4685689946N |
登记机关 |
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栾川县秋扒乡雁坎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