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滨州博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9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621民初713号 |
案号 |
(2019)鲁1621执9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滨州市博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5万元、利息、罚息(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9.0625收取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9.06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已支付利息83964.06元,此款在此项中扣除);二、被告山东省惠民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绍福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省惠民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绍福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滨州博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50元,减半收取24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滨州博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绍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20-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鲁1621执94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45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绍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1740969634D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惠民县惠民镇庆淄路西侧(邓家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