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联众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591号 |
案号 |
(2017)鲁0212执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纪飞、被告魏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737108.80元及利息64370.74元、罚息24432.38元、复息1699.39元(利息、罚息、复息计算到2015年4月1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纪飞、被告魏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43780元。 三、被告青岛联众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青岛联众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纪飞、魏超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28 |
发布时间 |
2017-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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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00753779426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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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33层2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