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502民初1061号 |
案号 |
(2018)鄂0502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易万程、李怡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4035350.74元(其中本金3500000元、利息185934.52元、罚息349416.22元),并以借款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再上浮50%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易万程、李怡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师费201768元。 三、被告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1组(产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乐天溪字第00361016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7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易万程、李怡负担,被告易万程、李怡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时间 |
2018-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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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易万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6790576206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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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1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