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24号 |
案号 |
(2016)鄂0303执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瑞安市青鑫机械厂剩余货款432861.38元。如果被告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3元,减半收取3896.5元,由被告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234901040010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时间 |
2016-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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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剑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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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十堰市张湾区西城开发区郭家湾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