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35号 |
案号 |
(2015)泰开执字第00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257069元与宁波迅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结账,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8日前给付2万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1万元,从2015年4月起,每季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日给付3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应累计给付24万元,余款17069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 二、如果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宁波迅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未支付的余款及违约金2万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四、案件受理费5616元,减半收取2808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8-03 |
发布时间 |
2016-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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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吴陵南路东侧(拜特尔厂区内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