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青春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77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银民初字第56号 |
案号 |
(2011)银执字第00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青春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君借款148733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50元,由原告王君负担44422元,被告宁夏青春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0-12-14 |
发布时间 |
2015-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青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227781075G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银川市解放西街13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