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802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5民初17838号 |
案号 |
(2017)京0115执7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纪文代偿款2 759 602.35元,并支付原告李纪文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 二、被告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纪文律师费15 000元; 三、被告张士军、被告郭戌芬、被告张子宇、被告张子阳对被告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士军、被告郭戌芬、被告张子宇、被告张子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李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455元,由原告李纪文负担122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士军、被告郭戌芬、被告张子宇、被告张子阳共同负担14 2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9-28 |
发布时间 |
2017-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士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8028662955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埝坛工业区天富大街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