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华闽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1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初字第169号 |
案号 |
(2014)南法执行字第00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告上海华闽物资有限公司、肖章文、肖建华、福建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华闽物资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借款本金7946420.84元及利息555531.69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3日),并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14年4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被告上海华闽物资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17003.9元。上述款项被告上海华闽物资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被告福建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章文、肖建华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71314元,减半收取35657元,由被告上海华闽物资有限公司、肖章文、肖建华、福建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07-25 |
发布时间 |
2014-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章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宝山区江杨南路1518号内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