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平市天宏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乐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281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乐平市天宏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赣求司(2014)建鉴字第47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要求对原告谢洪生所在的房屋公共部分进行维修。 二、被告乐平市天宏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谢洪生内墙裂缝修复费用4324元,鉴定费15000元。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乐平市天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3-31 |
发布时间 |
2016-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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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游高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81672411435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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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乐平市洎阳北路2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