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荆州市众信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821民初1040号 |
案号 |
(2016)鄂0821执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荆州市众信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631.9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10%,自2013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5元,保全申请费1570元,计5915元,由被告荆州市众信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10-17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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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灿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00559725045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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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市区北京中路265号建行大楼13楼B座(紫云小区1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