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琦鑫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商初字第01173号 |
案号 |
(2016)苏0581执2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美薇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720万元;支付至2014年8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87648.69元,并承担自2014年8月13日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 二、被告江苏琦鑫担保有限公司、陈莉英、陈月前、陈隆郎、黄爱仙对被告常熟市美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常熟市菲蕾威仕服饰厂、常熟海诺服饰有限公司、宿迁市英皇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美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1394元,由被告常熟市美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琦鑫担保有限公司、陈莉英、陈月前、陈隆郎、黄爱仙、常熟市菲蕾威仕服饰厂、常熟海诺服饰有限公司、宿迁市英皇服饰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7139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22 |
发布时间 |
2016-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琦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10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