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商初字第00286号 |
案号 |
(2016)苏1111执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639761.7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19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7639761.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150196元。 三、被告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峰对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65元,由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峰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峰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发布时间 |
2016-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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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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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导墅镇丹里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