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廊民初字第5号 |
案号 |
(2017)冀1091执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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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市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朱立伟借款本金3800万元,利息750万元;欠廊坊首汽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750万元。 二、被告天津市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银行存款260万元用于偿还原告朱立伟部分借款本金。 三、被告天津市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未开发40亩土地或价款偿还对原告朱立伟及廊坊首汽担保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及担保金。 四、被告天津市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房产全部价值偿还对原告朱立伟及廊坊首汽担保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及担保金。 五、被告魏雪松、曲佩霞、韩秋杰与天津市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朱立伟及廊坊首汽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上述银行存款260万元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土地、房产自调解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履行;如土地、房产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能履行完毕,四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534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时间 |
2017-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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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曲佩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668836465E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政府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