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1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25民初3153号 |
案号 |
(2019)豫0425执恢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张税英欠平顶山市郏县瑞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张税英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每月的20日前偿还平顶山市郏县瑞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每月的2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均从2014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如张税英任何一笔款项未按约定期限、数额偿还,逾期15天后平顶山市郏县瑞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下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三、平顶山辰龙水泥有限公司、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吴明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姬国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4171827002X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