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银锚铝业股份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3民初11051号 |
案号 |
(2018)津0103执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锚铝业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迁安市申盛合金有限公司垫款本金14869037.42元; 二、被告银锚铝业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迁安市申盛合金有限公司垫款罚息42124.52元及自2016年11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垫款本金14869037.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三、被告银锚铝业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迁安市申盛合金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四、被告天津德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贺彬悦、于文卉、陈金城对被告银锚铝业股份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德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贺彬悦、于文卉、陈金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锚铝业股份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20元,由五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时间 |
2018-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贺彬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754822094D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注册地址 |
北辰区津围公路东科技园区内景观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