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民初字第09679号 |
案号 |
(2018)豫0191执5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邹德忠、娄学利偿还借款本金6 438 000元及利息(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泳银、郑州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邹德忠、娄学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04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61904元,由被告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泳银、郑州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时间 |
2019-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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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春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693545184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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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A11号楼东2单元2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