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百立恒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821民初197号 |
案号 |
(2018)鄂0821执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百立恒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12724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从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 二、被告湖北百立恒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损失3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9元,由原告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20元,被告湖北百立恒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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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雪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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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二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