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151号 |
案号 |
(2016)湘0104执恢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铁借款本金1 000万元及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利息90万元(之后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偿还完毕为止); 二、被告沈定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定湘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定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 2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定湘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11-03 |
发布时间 |
2018-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殷倩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4730538304T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300号(望兴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