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依米兰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00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3民初3832号 |
案号 |
(2017)黑0103执1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借款本金3946800元; 二、被告韩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韩素伟负担38374元,由原告张丽负担84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韩素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时间 |
2017-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杏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3070006424U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依兰县广源路东段(粮食物流产业园) |






